商务人士-申请须知

一、本须知所称商务活动,系指下列各款:

(一)商务访问(139)。

(二)商务考察(140)。

(三)商务会议(141)。

(四)演讲(142)。

(五)商务研习、受训(143)。

(六)履约服务活动(144)。

(七)参加商展(145)。

(八)参观商展(146)。

二、适用对象:应邀请单位所邀请之大陆地区人民

(一)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

(二)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

(三)上述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得同时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

三、邀请单位资格:

(一)本国企业、侨外投资事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公司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本国企业、新设侨外投资事业。

(二)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营运资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三)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不受采购实绩限制。

(四)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区事∼。

四、邀请单位邀请人数之限制:

(一)邀请单位为年度营业额不逾新台币三千万元之本国企业、新设之本国企业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十五人次。

(二)邀请单位为侨外投资事业、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或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本国企业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次。

(三)陪同来台之配偶或直系亲属,不计入上述人次之数额。

(四)邀请单位每年邀请人数,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人数之限制。

五、应备文件:(申请数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

(三)来台目的计划书及预定行程表。

(四)邀请函或商务活动相关证明文件。

(五)保证书。

(六)邀请单位最近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表或外国公司认许(认许事项变更)表或外国公司指派代表人报备(报备事项变更)表复印件。

(七)邀请单位前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采购实绩证明文件复印件。但邀请单位为新设企业或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者,得免付。

(八)从事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应检具该契约书复印件。

(九)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证明文件。

(十)证照费新台币四佰元及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六、申请方式:应于预定行程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其申请方式如下:

(一)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本署)申请。

(二)申请人在第三地区者:以分开送件方式,由申请人亲持入出境申请书、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来台目的说明书及预定行程表,并备具入出境申请书、来台目的说明书及预定行程表之电子文件,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邀请单位另检具五、应备文件一式三份,代向本署申请。但该地区无驻外机构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本署申请。

七、停留期间及注意事项:

(一)从事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议、演讲、参加商展及参观商展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十四日。

(二)从事商务研习或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

(三)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来台日期或行程如有变更,邀请单位应于申请人入境前或行程变更前检具确认行程表,送主管机关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四)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应于入境后依流动人口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登记。

(五)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之原因消失者,应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内出境,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入出境许可证;其眷属亦同。

八、延期:

(一)延期条件:因本身疾病、灾变或其它特殊事故情形者,主管机关得酌予延期。

(二)延期停留:前项情形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酌予延期,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三)应备文件:

1、延期申请书。

2、入出境许可证。

3、居住地之流动人口登记联单。

4、延期计划书及行程表。

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6、延期费新台币二百元。